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费由哪方承担
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法院在判决后,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由单位办理。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,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条:“在执行中,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,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。”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一条:“对判决、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,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。
一般来说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,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。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,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,执行完毕后计入被告债务之中由其承担。
二、被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应对
被强制执行了,没有异议的要按照程序配合执行;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找法网提醒您,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三、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
1.强制执行申请书。申请人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的原件。
2.已生效的法律文书。包括判决书、调解书、仲裁申请书、刑事判决或裁定的财产部分、公证机关出具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。
3.申请人主体材料。
(1)自然人:身份证复印件。
(2)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: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,加盖公章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。
4.委托材料(确需委托的提供)。
(1)律师代理的:律所公函、授权委托书、律师证复印件。
(2)公民代理的:授权委托书、公民代理推荐函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3)申请人近亲属代理的:近亲属关系证明、授权委托书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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